何毅亭: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九个首次”

发布时间: 2019-11-19 来源: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标志性成果,是新时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举旗定向的政治宣言,既有许多理论上的新概括,又有许多实践上的新举措。全会和《决定》创造了若干个“首次”,大的方面有以下九个。

首次用一次党的中央全会专门研究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大任务,是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根本要求,是应对风险挑战、赢得主动的有力保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就这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并作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全面考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励精图治的历史担当。

回顾社会主义从诞生到现在的整个过程,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大国夺取全国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崭新课题。同样,在中国这样具有超长时间历史纵深、超大幅员国土面积、超大数量人口规模、超常复杂民族结构、超大规模经济体量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也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学习,是极其艰巨的任务。中国共产党迎难而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社会主义中国的制度成就,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很了不起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党领导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系统阐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科学内涵、实践途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新重大成果。这个重大成果,从制度形态上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历史性贡献。

首次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不能简单地运用现成的国家机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机构来代替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之后,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全新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借鉴了我们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根据地执政的宝贵经验,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2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34年、党的十八大以来7年这三个大的历史发展阶段,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接力探索,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决定》首次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的新概括,正是对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历程的科学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段话第一次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内在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和内核,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国家制度展开。治理国家,制度无疑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也难以发挥作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同国家治理能力虽然有紧密联系,但又不是一回事,不是国家制度越成熟、国家治理体系越完善,国家治理能力就自然而然地越强。所以,《决定》明确提出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职尽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努力把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综合素质都提高起来,努力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整个国家的治理能力才能大幅度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我国制度优势才能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首次从13个方面凝练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国际竞争中赢得越来越大的比较优势,展现出强大的生机活力。《决定》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13个显著优势,科学揭示新中国70年发展成就的制度原因,有利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制度自信,有利于推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多方面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可能定于一尊。“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中国社会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起来的,是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丰富起来的,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精辟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决定》概括的13个显著优势,是用“八个能否”来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由此证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不仅保障了我国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而且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主要在于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创新理论、建设有效制度统一起来,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既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主要在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因而深得中国人民拥护;主要在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从来不排斥任何有利于中国发展进步的他国国家治理经验,而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能够在自我完善和发展中长期保持并不断增强自己的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首次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步走”总体目标

制度是治国安邦的根本。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二大鲜明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总方针,并且对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改革领导机构和干部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党等作出部署。党的十三大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行阐述并作出部署。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提出在20世纪90年代要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到建党100周年时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五大、党的十六大、党的十七大都对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担当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出336项重大改革举措。经过近6年努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成效显著,主要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正是在这样的实践成就基础上,《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总体目标。这个总体目标,对标我们党已经确定的到建党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三步走”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到建党100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是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集中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分“三步走”的总体目标,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方位,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战略安排。

首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制度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历史性创造。这个创造,反映在实践形态,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反映在理论形态,就是形成了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映在制度形态,就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映在文化形态,就是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种形态,我们党的三个重要文献曾有科学阐述。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进行了阐释,并且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列举了其中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之上的各方面体制等具体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文化自信”的重大概念,分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历史作用作出了科学定位,对全党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进行了强调,拓展和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

《决定》的贡献在于,第一次从13个方面系统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制度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根本制度,是指那些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内容和根本性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的制度,是立国的根本。如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等。基本制度,是指那些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框定国家基本形态、规范国家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制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重要制度,是指那些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派生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的主体性制度。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领域的主体性制度。《决定》的这种明确,是对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系统化、整体化、规范化。

首次明确党的领导制度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统领地位

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也是与时俱进的。过去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一般就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和党的建设等领域的制度,这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重大论断,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从实践看,党中央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形成了一套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出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统筹、统领、统帅地位,毫无疑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须臾不可或缺的根本制度。

《决定》提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这个重大概念,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放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位置,突出了党的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而且首次从6个方面阐述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基本要素,从指导思想到重大观点到具体措施都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这些新概括新规定,抓住了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有利于使党的领导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确保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

首次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作出重要拓展和深化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制度体系中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部分,对经济制度属性和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决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这段表述,第一次把分配方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决定的,主要包括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分配方式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了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实现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向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转变,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

在实践探索和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正式确立。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思想,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凡此等等,都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大创新,就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新概括,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鲜经验的一个科学总结,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支撑。

首次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为一项根本制度

《决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这是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为党和国家一项根本制度明确下来。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最重要的事件,引发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有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是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也是这样。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的政党,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全部成就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指引下取得的,由此决定了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必然是马克思主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既面临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面对社会思想观念日益多样、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意识形态领域思潮纷涌的复杂情况,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这样才能不断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艰难险阻,去夺取新时代的新胜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复杂局面和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媒体格局深刻变化,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决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为党和国家一项根本制度,正是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层面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的重大举措,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重视。

首次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定位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在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中,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一个独立的方面单列出来并作出制度安排,这在党的重要文献中还是第一次,标志着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认识达到一个新境界。

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懈探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求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党的十九大深刻总结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明确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各级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序。所有这些,为巩固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提供了有力制度和法律保障,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决定》着眼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这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除以上“九个首次”外,《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等进一步作出了阐述,还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新意的重要理论观点和重大改革举措。

总体上归结起来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决定》全面回答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必将以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而载入中国共产党史册。